「桃园市政府文化局马祖新村眷村文创园区—马村实验艺廊申请展览作业要点」
一、桃园市政府文化局(以下简称本局)为鼓励杰出及年轻艺术家与文创工作者创
作及展出,以重新诠释眷村文化,提昇本市艺术及文创实验精神及潜力,特订
定本要点。
二、国内公私立美术团体、机关、学校及艺术与文创工作者,均得向本局申请展览。
三、申请场地:马祖新村眷村文创园区-马村实验艺廊(一至三号眷舍)。
四、申请手续:
(一)本要点申请时间为公告收件日起一个月内,必要时得另为调整。
(二)填妥申请表及展览企划书,以纸本或使用电子档案方式,向本局提出申请。
(三)展览企划书内容应具有:
1. 展览名称。
2. 展出构想或理念。
3. 作品种类及介绍(作品需有二分之一以上为最近二年内之创作)。
4. 整体空间规划及展览布置示意图。
5. 艺术家简历。
(四)使用电子档案方式申请者,申请资料请以 Word 格式缮打,企划书作品之图
档,另需提供三百万画素(3 Megapixels 或 2048×1536 pixels) 以上之
JPEG(副档名为 jpg)档,并将申请资料以光盘存盘送件。
(五)为均衡分配本局及所属馆舍展场资源、完善申请作业,凡获安排于本局及所
属馆舍档期者,同年不再安排其他展场档期。
(六)送审资料不合规定者,本局得迳予退件或要求补件,俾利完成申请手续。
(七)送审资料如需退还者,应于申请时检附贴足邮资之回邮信封,否则本局概不
退还。
(八)送审资料收件地址:桃园市政府文化局文创影视科(三三○五三桃园市桃园
区县府路二十一号)。
(九)申请展览案经本局办理审查后,将由本局函知通过及未通过之审查结果。
五、档期安排:
(一)经本局核定同意展出者(以下简称展出者),由本局协调安排展出档期、展
出场地、展览相关事项,本局免收场地使用费,惟展出者仍应依「桃园市
艺文场地使用收费标准」缴纳清洁费及保证金。
(二)每档期展出时间原则为二至四周,本局可视状况调整档期,展出者应予配
合。
(三)展出者须依排定档期按时展出,如因故无法如期展出,请于展出前一个月通
知本局,并于一年内不得再向本局提出展览申请;若无故不如期展出亦不通
知者,三年内不得申请在本局展出。
(四)展览场地如遇政府机关及本局举办重要活动时,得由本局另行通知并更动、
协调安排展览档期。
六、展览须知(展出者,请遵守下列事项):
(一)作品尺寸应配合展览空间及运送入口之高度及宽度,并以方便搬运为原则。
(二)展览会场由展出者自行负责布置,本局文创影视科协助之。
(三)展出作品之包装、运输、保险及维护管理,均由展出者自行负责。
(四)展览期间,应派员在现场维护作品及展览现场,并应注意礼貌态度,展览
结束后应负责清理现场,恢复原状。
(五)作品装置不得破坏展场之硬件结构及原有设施,并能配合展示空间。有关
场地布置、安全维护请依马祖新村眷村文创园区场地使用保证书办理,如
不依规定使用致使本局有所损坏者,展出者应负赔偿责任。
(六)展出者如印制请柬、宣传资料,其内容须经本局审查后,由展出者自费印
制。
(七)展出者请于展览前一个月提供宣传图片、约三百字展览简介,供本局艺文
折页刊印、粉丝专页或园区活动公布栏宣传;展览开幕后提供成果照片至
少八张予本局作为活动纪录,并同意该图像使用于本展览新闻及文宣品、
出版品等相关宣传用途使用。
(八)展出者如欲举办开幕、茶会、剪䌽等仪式,请与本局文创影视科协调办
理。
(九)各项对外文宣品、广告物、宣传片等应明显标示「协办单位:桃园市政府
文化局」等机关识别图样,若有无法依本规定执行之特殊情形,应事先以
书面向本局说明并取得同意,始得以例外情形办理。
七、本要点所需之申请表、着作财产权授权同意书、场地使用保证书等由本局另定
之。